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服务中心2025年11月至12月1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万元) | 预计采购时间(填写到月) | 备注 |
| 1 | 2024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渔业增殖放流鲢鳙鳖鱼种采购项目 | 采购需求 一、采购货物清单 采购苗种 采购规格 (cm) 采购数量 (公斤) 鲢鳙鱼 10-20cm, 56872 公斤;中华鳖幼鳖100—300克/只, 2333 公斤。二、技术要求 1、质量要求:放流物种必须是本地原种或子一代且为供应商原场培育。放流物种的亲本应来源于放流水域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 2、放流苗种必须经过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放流苗种检验机构药残检验,确保苗种优质安全,种质纯正,体质健壮无病害,规格较为均匀。供应商必须配合采购人做好技术支持(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3、本次采购苗种包括运输及投放,供应商需在采购人的监督下安全投放到指定区域,供应商须注意在储运投放实施过程中的损耗风险,确保实际投放量满足采购需求。 三、工作范围 各供应商按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完成下列工作,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提供本次采购所需的鱼苗产品; 2、完成鱼苗产品的提供、储运、投放、检验检疫、验收、跟踪监测等。 3、投放要求:采购人将联合寿县渔政、寿县公证处等有关部门在放流日(以实际通知为准)到中标单位原(良)种场所在地,全程(拉网、称重、运输、投放等)跟踪指导实施放流,为保证放流成活率,中标单位必须在当日14时前完成放流工作。 四、增殖放流生物检验检疫与验收标准 1、放流苗种检验须执行《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原农业部1192号公告-1-2009)等规定。放流水产苗种须经过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放流苗种检验机构药残检测,在产地检疫规程范围内的放流苗种要依法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确保苗种优质、安全。 2、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5年水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农渔函[2025]410号要求,增殖放流苗种凡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检疫范围内的,应出证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安徽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细则》皖农渔[2020]90号)等要求,在“安徽兽医信息系统”办理出证。 3、验收标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 9401-2010)、《安徽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34T1005-2009)和合同规定的验收评定标准等规范验收,能够满足采购方提出的要求。 4、验收方法: (1)品种验收:验收小组验收运输到放流点的品种,指定品种应具备其形态特征优良性状。 (2)规格验收:验收小组对每批次的不同品种种苗随机抽样,采购人及公证人员度量(并拍照留存),体长达到规格的数量应达到95%以上,且平均体长均达到规定规格。规格达不到95%的,不予验收,由此造成的包括苗种在内的一切损失由中标方自行承担。 (3)质量验收:苗种的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达不到95%的,不予验收,由此造成的包括苗种在内的一切损失由中标方自行承担。苗种成活率达到95%以上的,只验收成活的数量,质量验收结果由供应商、业主和公证处共同确认。 | 153.12 | 2025年11月 | 面向中小企业 |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