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博文:
你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嘉兴市南湖区卫生健康局对你作出的答〔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重作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8月28日收悉,于2025年9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审理期间,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3日、24日和27日拨打你的电话,未与你取得联系。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7日、2025年11月6日和14日向你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的住址(联系地址)寄送《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退回。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嘉南政复〔2025〕210号)。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复议局(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260号,联系电话:0573-******)领取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