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铜基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大气、环境风险专项)》(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淮安市******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5]716号),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范集镇腾飞路东侧、工民西路北侧,投资101800万元,占地面积约63673m2,年产铜基板25万吨。
******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本项目生******有限公司。
3.本项目废负极片回收线撕碎、烘干、筛分、罗茨真空输送系统废气(颗粒物)分别经管道收集至“旋风 布袋”(6套)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1#)排放,1#、2#熔化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氨)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各自对应的1套“sncr 急冷 表冷 活性炭和石灰喷射 布袋除尘 湿式钙法脱硫 湿电除尘 scr”(共2套)处理后,合并通过25m高排气筒(2#)排放;1#熔化炉(环境集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3#)排放;2#熔化炉(环境集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4#)排放;化验室废气(氨、氯化氢、氮氧化物)经通风橱收集至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5#)排放。
1#排气筒颗粒物、2#~4#排气筒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5#排气筒氯化氢、氮氧化物(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2#~4#排气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执行表2“金属熔炼炉”排放限值;2#~4#排气筒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4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氨、氯化氢)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界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厂界锑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5排放限值。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塑料、废铁、废石墨,拟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烟气处理收集尘、脱硫石膏、废催化剂、沉渣、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废液压油拟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熔化炉渣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定,在鉴定结果出具前,应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本项目以5#厂房边界向外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2#检测楼边界向外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没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7.按照“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原则,加强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本项目生产厂房、污水管道、危废仓库等为重点防渗区。
8.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9.本项目运营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本项目拟设置1座600m3事故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0.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氮氧化物≤19.3866吨、二氧化硫≤14.0994吨、颗粒物≤6.6940吨、镉及其化合物≤0.00001吨、铅及其化合物≤0.0399吨、砷及其化合物≤0.0005吨、锡及其化合物≤0.1109吨、锑及其化合物≤0.00434吨、铬及其化合物≤0.0032吨、汞及其化合物≤0.0002吨、镍及其化合物≤0.0003吨、二噁英≤0.02214 gteq、氯化氢≤0.0018吨、氨≤0.875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氮氧化物≤0.1083吨、二氧化硫≤0.2072吨、颗粒物≤0.5325吨、镉及其化合物≤0.000002吨、铅及其化合物≤0.0069吨、砷及其化合物≤0.0001吨、锡及其化合物≤0.0193吨、锑及其化合物≤0.0008吨、铬及其化合物≤0.0006吨、汞及其化合物≤0.00003吨、镍及其化合物≤0.00004吨、二噁英≤0.00008gteq、氯化氢≤0.0010吨、氨≤0.0003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10330吨,cod≤2.1620/0.5165吨、ss≤2.3730/0.1033吨、氨氮≤0.0414/0.0414吨、总氮≤0.0666/0.0666吨、总磷≤0.0101/0.0052吨。
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零”排放。
四、根据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重大项目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函》(淮环函[2021]31号)相关精神,对你公司铜基新材料项目实行先期审批,你公司在项目正式开工投产前须落实总量指标来源。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有限公司铜基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大气、环境风险专项)》(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淮安市******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5]716号),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范集镇腾飞路东侧、工民西路北侧,投资101800万元,占地面积约63673m2,年产铜基板25万吨。
******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本项目生******有限公司。
3.本项目废负极片回收线撕碎、烘干、筛分、罗茨真空输送系统废气(颗粒物)分别经管道收集至“旋风 布袋”(6套)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1#)排放,1#、2#熔化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氨)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各自对应的1套“sncr 急冷 表冷 活性炭和石灰喷射 布袋除尘 湿式钙法脱硫 湿电除尘 scr”(共2套)处理后,合并通过25m高排气筒(2#)排放;1#熔化炉(环境集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3#)排放;2#熔化炉(环境集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4#)排放;化验室废气(氨、氯化氢、氮氧化物)经通风橱收集至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5#)排放。
1#排气筒颗粒物、2#~4#排气筒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5#排气筒氯化氢、氮氧化物(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2#~4#排气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执行表2“金属熔炼炉”排放限值;2#~4#排气筒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4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氨、氯化氢)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界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厂界锑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5排放限值。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塑料、废铁、废石墨,拟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烟气处理收集尘、脱硫石膏、废催化剂、沉渣、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废液压油拟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熔化炉渣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定,在鉴定结果出具前,应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本项目以5#厂房边界向外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2#检测楼边界向外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没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7.按照“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原则,加强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本项目生产厂房、污水管道、危废仓库等为重点防渗区。
8.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9.本项目运营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本项目拟设置1座600m3事故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0.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氮氧化物≤19.3866吨、二氧化硫≤14.0994吨、颗粒物≤6.6940吨、镉及其化合物≤0.00001吨、铅及其化合物≤0.0399吨、砷及其化合物≤0.0005吨、锡及其化合物≤0.1109吨、锑及其化合物≤0.00434吨、铬及其化合物≤0.0032吨、汞及其化合物≤0.0002吨、镍及其化合物≤0.0003吨、二噁英≤0.02214 gteq、氯化氢≤0.0018吨、氨≤0.875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氮氧化物≤0.1083吨、二氧化硫≤0.2072吨、颗粒物≤0.5325吨、镉及其化合物≤0.000002吨、铅及其化合物≤0.0069吨、砷及其化合物≤0.0001吨、锡及其化合物≤0.0193吨、锑及其化合物≤0.0008吨、铬及其化合物≤0.0006吨、汞及其化合物≤0.00003吨、镍及其化合物≤0.00004吨、二噁英≤0.00008gteq、氯化氢≤0.0010吨、氨≤0.0003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10330吨,cod≤2.1620/0.5165吨、ss≤2.3730/0.1033吨、氨氮≤0.0414/0.0414吨、总氮≤0.0666/0.0666吨、总磷≤0.0101/0.0052吨。
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零”排放。
四、根据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重大项目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函》(淮环函[2021]31号)相关精神,对你公司铜基新材料项目实行先期审批,你公司在项目正式开工投产前须落实总量指标来源。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