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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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产2500万只塑料配件项目 | 淮安市涟水县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纬一路20号 | ******有限公司 | 本项目占地2800平方米。购置注塑机15台、拌料机2台、破碎机3台、行车3台、空压机2台等设备,以ABS、PP、TPE、色母粒等为原辅料,项目形成年产2500万只塑料配件的生产规模。
| ******有限公司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涟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公兴河。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破碎粉尘、危废库废气等。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后尾气通过15m高 DA001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通过强制车间通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危废库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NMHC、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限值;臭气浓度及无组织排放的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表2二级标准限值;丙烯腈执行江苏省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3.本技改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注塑机、拌料机、破碎机、冷却水塔、空压机等措施降噪。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房屋隔声等措施降噪。项目营运期厂界声环境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技改项目营运期间的产生固体废物为废包装材料、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其中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由环卫清运定期清运。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固体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19)、《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相关要求。所有固废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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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