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的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公告期限届满附件不再公示。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电子******服务中心318室,邮编:545005。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批复见附件。
相关附件:
1.关于广西潮商食品示范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 单位 | 编制单位 | 建设 地点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广西潮商食品示范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柳州市洛维工业集中区c-02-3号地块 | 鱼住建环审字〔2025〕1号 | 同意 | 2025/1/7 |
2 | ******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公司 | 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388号 | 鱼住建环审字〔2025〕2号 | 同意 | 2025/1/7 |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电子******服务中心318室,邮编:545005。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批复见附件。
相关附件:
1.关于广西潮商食品示范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