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项目备案代码:2509-420822-04-05-100270)位于开源大道60号革基布老厂院内,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租赁革基布老厂12#、13#闲置厂房建设,占地面积9910m2,主要购置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及配套建设环保等设施。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预计可年处理3万吨建筑垃圾,年产1.9万吨再生骨料。项目处理的建筑垃圾主要为中心城区装修垃圾和少量房屋拆除垃圾,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建筑垃圾准入清单要求。建设单位要审核第三方运输单位的资质与处置核准文件,明确运输过程环保要求,签订责任协议,落实污染防治连带责任,建立进厂查验机制。
项目类别为N7723固体废物治理,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期厂房内部装修、设备安装调试和清理现场期间的各项污染物的管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投料粉尘、风选、破碎、筛分粉尘、运输扬尘、装卸粉尘、堆场风蚀扬尘等。项目生产车间、仓库及厂区道路地面定期洒水抑尘,控制堆场抑尘,投料口三面围挡、控制装卸物料落差,并通过设置移动式雾炮机进行喷雾降尘;风选、破碎、筛分粉尘在各产尘点设置集气罩收集经管道负压输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做好废气收集输送设管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建设及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措施应对。
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及《关于印发<荆门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荆环函〔2024〕19 号)表1-1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关于印发<荆门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荆环函〔2024〕19 号)表1-1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要按照《关于印发<荆门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荆环函〔2024〕19 号)中的涉颗粒物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优化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减排措施。
(三)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水主要为为办公生活废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项目办公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沙洋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较严格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沙洋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营运期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木材、废轻飘物、废布袋收集后送资源回收公司综合利用;灰土杂质、除尘器灰渣收集后送建筑垃圾堆填场堆填;废润滑油及废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初期雨水池沉渣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危废暂存间设置在生产车间外南侧,面积5m2。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在13#厂房内分类暂存,面积1000m2。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还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一般固废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标准要求执行;项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分区防渗,项目危废暂存间采取重点防渗,化粪池、初期雨水池、仓库、生产车间采取一般防渗,其他区域简单防渗。坚持“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七)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3.316t/a。
(八)规范排污口设置和标识建设,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台账。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许可,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运行前,你公司需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类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经营方式、防治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