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白城市洮北区泓鑫塑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白环审字〔2025〕149号
白城市洮北区泓鑫塑编厂:
******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城市洮北区泓鑫塑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辉煌村。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有限公司(原七〇机械厂),无新增占地,总占地17117.9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734平方米。项目东侧、南侧为农田及闲置场院,西侧为农田,北侧为农田及空地,最近环境敏感点为东北侧440米白城牧场。总投资120万元,环保投资32万元,占比26.7%。主要新建内容为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配套完善废气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废塑料编织袋5000吨,年产650mm×1050mm单层塑料编织袋4500吨。
二、根据该《报告书》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剩余工程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场界噪声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避开周边敏感点休息时段,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须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家肥,严禁外排至周边水体;冷却水经收集后进入冷却水池,经冷却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再次用于冷却;日常清洗废水与喷淋塔废水收集后经“过滤(机械格栅) 沉淀 气浮等预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定排水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经“水解酸化 接触氧化工艺”处理达标后,转运至岭下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最终排入洮儿河。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破碎及干洗工序粉尘、废塑料加工过程有机废气及异味气体、废饲料筛分粉尘、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废饲料筛分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要求。破碎及干洗工序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喷淋塔 过滤除湿 活性炭吸附”净化系统进行处理经15m排气筒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方面,颗粒物厂界浓度需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厂区内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需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筛糠车间需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扩散;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主要为氨、硫化氢),需严格落实池体加盖密闭等除臭措施,确保氨、硫化氢排放浓度及臭气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要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音等针对性治理措施,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避免设备因老化、故障导致噪声超标;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运营期产生的废饲料渣需装袋后存入专用糠库,规范登记后外售周边具备养殖资质的场所;废饲料筛分杂质需单独收集、去除异物后,明确回用至混料工序的操作规范及质量核验要求;塑料编织袋边角料及不合格品需集中存放于指定区域,确保回用前无污染物附着,仅作为产品外包装皮或捆绳使用;废线头、废过滤网及职工生活垃圾需分类投入专用收集容器,定期由当地具备资质的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做好转运记录;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及沉渣需经脱水处理后,委托具备综合利用资质的单位接收,签订处置协议并留存凭证;废机油、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喷淋塔废渣需分类暂存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危废间,设置清晰标识,建立全流程台账,定期委托持有对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相关规范设置污染物监测点位,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按规定公开并留存备查,确保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报告书》。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
2025年11月26日
白环审字〔2025〕149号
白城市洮北区泓鑫塑编厂:
******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城市洮北区泓鑫塑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辉煌村。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有限公司(原七〇机械厂),无新增占地,总占地17117.9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734平方米。项目东侧、南侧为农田及闲置场院,西侧为农田,北侧为农田及空地,最近环境敏感点为东北侧440米白城牧场。总投资120万元,环保投资32万元,占比26.7%。主要新建内容为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配套完善废气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废塑料编织袋5000吨,年产650mm×1050mm单层塑料编织袋4500吨。
二、根据该《报告书》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剩余工程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场界噪声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避开周边敏感点休息时段,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须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家肥,严禁外排至周边水体;冷却水经收集后进入冷却水池,经冷却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再次用于冷却;日常清洗废水与喷淋塔废水收集后经“过滤(机械格栅) 沉淀 气浮等预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定排水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经“水解酸化 接触氧化工艺”处理达标后,转运至岭下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最终排入洮儿河。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破碎及干洗工序粉尘、废塑料加工过程有机废气及异味气体、废饲料筛分粉尘、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废饲料筛分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要求。破碎及干洗工序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喷淋塔 过滤除湿 活性炭吸附”净化系统进行处理经15m排气筒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方面,颗粒物厂界浓度需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厂区内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需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筛糠车间需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扩散;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主要为氨、硫化氢),需严格落实池体加盖密闭等除臭措施,确保氨、硫化氢排放浓度及臭气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要合理安排生产时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音等针对性治理措施,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避免设备因老化、故障导致噪声超标;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运营期产生的废饲料渣需装袋后存入专用糠库,规范登记后外售周边具备养殖资质的场所;废饲料筛分杂质需单独收集、去除异物后,明确回用至混料工序的操作规范及质量核验要求;塑料编织袋边角料及不合格品需集中存放于指定区域,确保回用前无污染物附着,仅作为产品外包装皮或捆绳使用;废线头、废过滤网及职工生活垃圾需分类投入专用收集容器,定期由当地具备资质的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做好转运记录;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及沉渣需经脱水处理后,委托具备综合利用资质的单位接收,签订处置协议并留存凭证;废机油、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喷淋塔废渣需分类暂存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危废间,设置清晰标识,建立全流程台账,定期委托持有对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相关规范设置污染物监测点位,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按规定公开并留存备查,确保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报告书》。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洮北区分局
2025年11月26日